设本站为首页  加入收藏  联系我们  
首页  |  关于网站  |  QS认证知识  |  网站帮助  |  分类查询  |  各市发证  |  投诉台  |  申诉台  |  注销号码  |  在线解答  |  最新发证
用户名:
密  码:
 
获证单位  高级会员
最新新闻
网站出现漏洞,请及时修复 
媒体称湖南万吨“毒大米”流向广东 
湖南首度回应大米镉超标事件 将封存处理问题大米把住出口关 
1/6耕地受污重金属 
苍南查获毒米面加工点 两年上千吨流入市场 
小心 这些食用油含强致癌物 
武义县获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创建区荣誉称号 
食品中农药残留新国标出台 
卫生部拒绝公开生乳新国标信息 称可能影响稳定 
全国销量第一面粉企业添加致癌物硼砂被查 
新闻中心
         

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公告


发布日期:2011/12/7 浏览次数:745

 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《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公告》(总局公告2010年第39号) 
 
  
2010年第39号

 

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公告

 

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》,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,现将有关的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事宜公告如下:

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产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(贴)。企业使用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,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,但不得变形、变色。

自2010年6月1日起,之前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。

 

 

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

版权所有:浙江sc查询网,浙江QS查询网 技术支持:天睿网络科技
地址:浙江省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省府4号楼B座403A室 电话:0571-85957283 传真:0571-85957283 邮箱:cctv-lh@163.com 浙ICP备11063857号 进入后台